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30 17:15:56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34 号
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山东华鹏,A 股证券代码:603021;
崔志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 帅,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永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赵颖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10 月 29 日,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称,经自查
并核实,因公司与相关方存在合同纠纷事宜,2024 年 9 月 26 日、10
月 11 日公司有关资产分别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户及一般户被冻结,涉及冻结资金合计 259.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4.05%。公司出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后,延迟约1 个月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基本户等账户冻结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崔
志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黄帅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永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赵颖娴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崔志强、时任总经理黄帅、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永建、时任财务负责人赵颖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