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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0-29 22:07:3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808 第 0426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2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瑞玛精密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苏
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凯紧固系统 指 苏州新凯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苏州工业园
区新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墨西哥瑞玛 指 Cheersson Queretaro Precision Metal Forming S. DE R.L.
DE C.V.,注册于墨西哥克雷塔罗州
信征零件 指 广州市信征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信征科技 指 广州市信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苏州全信通讯
科技有限公司、新凯紧固系统、苏州新凯工米科技有限
公司、Cheersson Investment Co., Ltd.、墨西哥瑞玛、瑞
玛(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heersson Technologies
控股子公司 指 MEXICO, S. DE R.L. DE C.V.、Cheersso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信征零件、信征科技、广州信征汽
车电器有限公司、信征科技(永州)有限公司、普莱德
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瑞全信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苏州瑞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众全信投资 指 苏州众全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适用意见第 18 号》 指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第 37 号)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章程》、发行人章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
程 之修订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0912 号”、“容诚审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指 字[2023]230Z0878 号”、“容诚审字[2024]230Z1568 号”
《审计报告》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30Z0886 号”、“容诚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字[2023]230Z0879 号”、“容诚审字[2024]230Z1567 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230Z2214 号”《前次募集
鉴证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
《发行预案》 指 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1-6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808 第 0426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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