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29 18:53:51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32
第一节 董事...... 32
第二节 董事会...... 3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5
第七章 监事会...... 49
第一节 监事...... 49
第二节 监事会...... 5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8
第一节 通知...... 58
第二节 公告...... 5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3
第十二章 附则...... 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5101904A。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2年11月1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75万股,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waxin Lv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
北一街4号3-9号 邮政编码:101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2,973,182.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
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理合法、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资源,通过
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将企业打造成先进、高效、时尚的环保企业,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总部管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旧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5,480.00万股,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前的名称)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数额、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军 4,205.28 27.17% 净资产折股
北京恒易伟业投资管理
2 2,784.00 17.98%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
3 2,400.00 15.5%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4 沙越 1,899.11 12.27% 净资产折股
5 林耀武 1,200.04 7.75% 净资产折股
6 张玉林 1,138.46 7.35% 净资产折股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
7 689.00 4.45%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8 张喜林 450.16 2.91% 净资产折股
9 沙初犊 406.95 2.63% 净资产折股
上海科惠价值投资管理
10 307.00 1.98%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合计 15,480.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2,973,182.0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