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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7:38:19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4-086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44 号文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5,713,57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6,946,930.5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3,020,958.53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3,925,972.01 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并且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67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升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满足公司客户需求,巩固并扩大现有市场份额,
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将原已终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重庆锂电池电芯封装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用于建设“钢壳锂电池生产扩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前述变更,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开立了“钢壳锂电池生产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及“重庆锂电池电芯封装生产线项目”(下称“原项目”)实施主体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冠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钢壳锂电池生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 114489575968
有限公司
注: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所属上级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重庆冠宇(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共同视为“甲方”)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 2 在乙方下属支行开设的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原项目专户”)账号为【108876313827】,截止 2024 年 10 月 28 日,原
项目专户余额为【26,787.436276】万元。
甲方 1 已在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114489575968】,截止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在本
协议签署之后,甲方 2 应及时将原项目专户中的全部余额转入甲方 1 已开设的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钢壳锂电池生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 1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 1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1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 1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五条 甲方 1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大为、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1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一次性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 1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甲方 1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1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 1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各方就原项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方 2 按本协议约定将原项目专户全部余额转入甲方 1 已开设的专户时终止。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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