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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9 16:53:56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董事...... 28
第二节董事会......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一节 通知...... 50
第二节 公告......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二章 附则...... 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66558740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77 万股,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AROM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 55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752.9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依靠专业人才和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社会,回报股东;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创新,使公司保持稳步、持续的发展。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船用配套设备、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电器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防爆机器人的设计、组装及销售,防爆电气、防爆电器的安装、维护、检修,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道路照明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讯、网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统,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机)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自动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及施工、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和认购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时间 认购比例
胡志荣 11,259 货币 2012-12-05 75.06%
李妙华 1,600 货币 2012-12-05 10.67%
林献忠 860 货币 2012-12-05 5.73%
李江 715 货币 2012-12-05 4.77%
陈建芬 566 货币 2012-12-05 3.77%
合计 15,000 -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752.9000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3752.90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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