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6:37:01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
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事业部营销处、供应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二) 总裁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告。(三) 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 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 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 财务中心应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总裁,总裁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