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8 19:37:38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权责
清晰、诚实守信的原则,捐赠程序及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未经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党政办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对外捐赠资金的年度预算核定,统筹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并做好日常台账管理;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报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同时,负责公司乡村振兴与常态化定点帮扶相关捐赠工作,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捐赠申请及流程办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并做好
日常支付台账管理。负责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外捐赠合同的审核把关。并根据
职能职责开展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公司纪检部负责对外捐赠全过程的监督,并指
导所属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范围为:受灾地区、贫困地区、
定点扶贫地区、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还包括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破损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
理,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对预算外捐赠事项,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案。所属公司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
会公益活动。对外捐赠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一)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公司应适当压缩捐赠规模。
(二)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对外捐赠后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切身利益时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违法,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给予便利,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从严管理,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将捐赠金额进行拆分,或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捐赠金额单笔或年度内累计在 500 万元(含)以
下,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办公会讨论研究,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进入支付流程。
(二)捐赠金额单笔或年度内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提
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办公会讨论研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时,相关部室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提出相应的捐赠申请,履行相应的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
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并建立备查账簿。
第六章 对外捐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管理,
强化对外捐赠事项全过程管控,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必要时应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精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不定期对相关部室、所属公司的对
外捐赠管理情况进场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公司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借对外捐赠之名以权谋私、
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由公司责令相关部室、所属公司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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