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8 18:51:50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
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互动易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还应当立即向广西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针对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荐机构(如有)、律师进行咨询。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处置过程中的涉密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且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