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8:35:10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7,398,8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7,398,8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未来 6 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334.04 万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8.39 元/股调整为
8.28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222 元/股调整为 5.116 元/股;(2)同
意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注销完毕;(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810,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
续,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9.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8.284 元/股,并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11、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注销完毕。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116 元/股调
整为 4.895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284 元/股调整为 8.063 元/股;(2)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67,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628,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注销完毕。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由 4.895 元/股调整为 4.591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063 元/股调整为
7.759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所
持共计 5,582,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被选举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4 名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4,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
述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注销完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589,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上
市流通;(2)将 7 名已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2024年6月3日注销完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4.591 元/股调整为 4.287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7.759 元/股调整为 7.455
元/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 93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