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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18:20: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 明......1
第二部分 释 义......3
第三部分 正 文......5
一、 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 关于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7
三、 关于本次作废情况......9
四、 结论意见......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晶升股份的委托,担任晶升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晶升股份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晶升股份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晶升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仅就与晶升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晶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晶升股份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晶升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晶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晶升股份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晶升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次归属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本次作废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尚未归属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10Z0007 号《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 指 人民币元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辉、张小潞、吴春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其中,关联董事李辉、张小潞、吴春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已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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