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5:53:45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涉及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780号
(共一册 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 评估目的 ...... 10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1
四、 价值类型 ...... 12
五、 评估基准日 ...... 13
六、 评估依据 ...... 13
七、 评估方法 ...... 16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2
九、 评估假设 ...... 24
十、 评估结论 ...... 27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9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2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3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3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 8 号楼 3 层(100044)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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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
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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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涉及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 1780 号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经济行为涉及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本经济行为已经《关于同意开展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处置前期工作的通知》船资发〔2024〕52 号审议通过。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经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19002 号审计报告。
三、 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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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
五、 评估方法
市场法、收益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评估
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118,325.08 万元,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 213,011.25 万元,评估增值 94,686.17 万元,增值率 80.02%。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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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涉及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 1780 号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经济行为涉及的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概况
1. 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51 号 D 座一层 105 号
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51 号 D 座一层 105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松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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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业设计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 92 号
经营场所: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 9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07-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8341368567W
注册资本:96732 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输送、风电场运营、电力设备维护、新能源投资、电力技术咨询及服务、电力生产、电力销售。(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 历史沿革
内 蒙 古 乌 达 莱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或 “ 乌 达 莱 公 司 ”) 成 立 于
2015 年 7 月,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