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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8:53:34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的分配;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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