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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3 19:08: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北
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XINGXIUQING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93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001,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926,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18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7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1%。
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0月16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3.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68,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5%;
反对108,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758,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80%;反对 10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28%;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2%。
(二)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938,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4%;
反对 39,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2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27,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8%;反对 39,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47%;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6%。
(三)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29,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7%;
反对 748,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64%;弃权 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18,6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441%;反对 74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89%;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
2024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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