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1 20:00:40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10,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97%,可交
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本次解
股股东、 董事、监 本次解 本次解除 除限售 尚未解除
序号 股东姓名 实际控制 事、高级 限售原 限售登记 股数占 限售的股
或名称 人或其一 管理人员 因 股票数量 公司总 票数量
致行动人 任职情况 股本比
例
1 张思锋 是 无 C 8,330,000 14.74% 0
2 李素玲 是 无 C 1,720,000 3.04% 0
董事兼总 C、A 110,000
3 景建群 否 0.19% 330,000
经理
合计 — 10,160,000 17.97% 330,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思锋、李素玲和公司董事、总经理景建群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股份限售期限
为 2023 年 4 月 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
根据招股说明书“九、重要承诺(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思锋、李素玲的重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景建群的重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从 2023 年 4 月 7 日到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6.60 元/
股,已触发股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履行承诺的条件。该事项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根据以上承诺,公司已对张思锋、李素玲、景建群所持的股份办理限售业务,
限售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截止目前,已过限售期间,
现对张思锋、李素玲持有的股份总数和景建群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8,736,900 50.84%
1、高管股份 13,069,800 23.12%
2、个人或基金 14,717,300 26.04%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0 0%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
5、其他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27,787,100 49.16%
总股本 56,524,000 100.00%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及限售名册》;
(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书》。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