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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9:01:5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年 12 月 2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3 月6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4〕372 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 号〕),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0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103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拉普
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4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拉普拉斯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532,619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79,891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华泰创新”)
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2 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2 个月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2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根据《实施细则》,华泰创新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2%至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4 年 10 月 16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预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026,630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拉普拉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即 4,053,261 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3,858.00 万元。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华泰创新与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79,891 股
(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
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创新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 91110000082819692A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法定代表人 孙颖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5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
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
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
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
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
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华泰创新。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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