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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15 18:04:37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
满足日常经营和投融资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收汇、外币投融资金
额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期限或交割日期需与预测外币收款、外币投融资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不含50%),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常审批权限: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内,公司日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并负
责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安排、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各二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由本经营主体的财务部门向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并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审议财务部上报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
(四)财务部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办理具体业务手续。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应根据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按照已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同意的操作方案范围内,根据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外汇或衍生品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收集相
关金融机构的分析资料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
发布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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