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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1 17:59:3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B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137,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4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5,731,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91%。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406,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56%。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7,593,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5%;反对1,176,8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70%;弃权 36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38,7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054%;反对1,176,8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50%;弃权 36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96%。
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7,425,2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5%;反对1,320,0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4%;弃权 3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470,1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581%;反对1,320,0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7%;弃权 3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3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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