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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09 18:19:3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000,000 股,并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12,908,43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091,56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908,43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限售期届
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908,431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5.16%。”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1,908,43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6,179 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类型 所持限售条件 限售股占总股本 本次申请解除限 剩余限售股
股份总股数 比例 售数量 份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1,908,431 1.29% 1,908,431 -
配售限售股
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2,908,431 76.29% -1,908,431 111,000,000 75.00%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1,908,431 1.29% -1,908,431 - -
首发前限售股 111,000,000 75.00% - 111,0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5,091,569 23.71% +1,908,431 37,000,000 25.00%
三、股份总数 148,000,000 100.00% - 148,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宏鑫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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