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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南方航空关于“南航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8 18:04:53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24-053转债代码:110075 转债简称:南航转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航转债”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5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15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航转债”、“可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航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南航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75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60.00亿元
(六)发行数量:16,00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0月15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0月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21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2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0月14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南航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2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17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南航转债第四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 0.8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航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6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三)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
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南航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联系电话:020-8611 2132
传真:020-8665 9040
(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珏、龙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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