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
公告时间:2024-10-08 17:05:17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603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易伟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通讯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6
备查文件......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沃格光电、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指 易伟华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2、沃德投
指 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锦程三
受让方、深圳中锦程 指
和增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易伟华先生向深圳中锦程协议转让其直接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沃格光电1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股份导致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易伟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企业名称: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426835XQ
注册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成立日期:2013-07-29
合伙期限:2013-07-29至2025-07-28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易伟华先生担任沃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沃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易伟华先生为偿还部分股权质押融资借款,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率,以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与易伟华先生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998,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22,849,333股的34.10%;沃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741,49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3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85,739,79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8.47%。
2024年9月30日,易伟华先生与深圳中锦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5.89元(即2024年9月27日收盘价17.65元/股的90%)的价格向深圳中锦程转让其直接持有的11,800,0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导致易伟华先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3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198,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8.81%;沃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741,49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3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3,939,79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3.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易伟华 75,998,300 34.10 64,198,300 28.81
沃德投资 9,741,498 4.37 9,741,498 4.37
合计 85,739,798 38.47 73,939,798 33.18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沃德投资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易伟华
乙方(受让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锦程三和增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3 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将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1.4 乙方承诺:(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5)乙方知悉并接受标的股份现状。
(二)标的股份
2.1 标的股份全部为 A 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 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89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87,502,000 元(“转让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柒佰伍拾万贰
仟元整)。
3.2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97,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
(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给受让方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尾款。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完成转让款项的支付。受让方若无特殊情况延迟支付转让款的,需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