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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9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虹女士、温志平先生、陈曦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发生
额 2,543.95 万元,2020 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5,067.60 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
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2020 年、2021 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仁智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时任总裁陈曦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仁智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二、针对仁智股份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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