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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授予日)

公告时间:2024-09-27 20:40:31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授予日)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确定标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4.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75.1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29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1,043,083 股限制性股票。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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