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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20:02:22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162.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36.338万
股的1.76%;其中首次授予15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万股的1.73%,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8.16%;预留
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236.338万股的0.03%,预留部分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4%。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以 5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6.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以 55.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互相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2.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1.76%;其中首次授予 159.9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1.73%,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8.16%;预留 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万股的 0.0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23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
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37 人)的 94.0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BI LEI 先生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BICHAO 先生。BILEI 先生目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关键的领导人员、核心技术研发牵头人,在公司战略规划、研发攻关、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重大方面的决策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其带领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BI CHAO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研发团队建设、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技术研发更进一
步,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 BI LEI 先生、BI CHAO 先
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以上激励对象含有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
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
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 获授数量占授 获授数量占本激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予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公告日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BI LEI 新加坡 董事长、总经理、 6 3.68% 0.06%
核心技术人员
2 BI CHAO 新加坡 董事、首席技术 2 1.23% 0.02%
官、核心技术人员
3 李宝荣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4 2.09% 0.04%
4 焦倩倩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 0.61% 0.01%
5 张红梅 中国 财务总监 1 0.61% 0.01%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18 人) 146.5 89.93% 1.59%
预留部分 3 1.84% 0.03%
合计 162.9 100.00% 1.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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