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3 16:20:04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27 2024/9/30 2024/9/3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在公司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届时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23,956,07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223,2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22,732,87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136,643.6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3,956,072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223,2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22,732,872 股。根据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2,732,872×0.05)÷123,956,072≈0.0495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5)÷(1+0)=前收盘价格-0.049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27 2024/9/30 2024/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吴勤芳、邱壑、苏州致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致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329988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