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8:31:39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6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莉斐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910,828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2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22,606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910,728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4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22,506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7%。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8,186,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4%;反对 4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 2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98,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79%;反对 4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4%;弃权 2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6%。
表决结果: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99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9%;反对 5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1%;弃权 3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8,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48%;反对 5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5%;弃权 3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47%。
表决结果: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指派武清华律师、傅之敏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