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9:58:39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银妹女士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300 号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3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9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34,00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有表决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34,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2%。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1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5%;反对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0%;弃权 1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13%;反对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6%;弃权 1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61%。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2,1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8%;
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1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5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74%;弃权 1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66%。
(三)审议通过《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1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2%;反对 1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弃权 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72%;反对 1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4%;弃权 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5%。
(四)审议通过《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2,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8%;反对 1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3%;弃权 1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73%;反对 1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36%;弃权 1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91%。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8%;反对 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4%;弃权 1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73%;反对 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19%;弃权 1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09%。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周理君、宋盼茹。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