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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公司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9:07:45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现将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审议情况
1、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授权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自身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投资者回报水平等因素制定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2、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中期
现金分红方案》(以下简称“本分配方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1,169,141,8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3、本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比例不变的原则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符合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要求。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169,141,8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2024 年 9 月 2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23 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2 00*****381 章卡鹏
3 01*****095 张三云
4 00*****454 谢瑾琨
5 00*****096 蔡礼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4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8号伟星股份证券部 联 系 人:黄志强、郑婷燕
咨询电话:0576-85125002 传真电话:0576-851265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时间安排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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