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09-13 20:02:07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
会 议 须 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本次大会召开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秘书处确认参会资格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在秘书处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七、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相关报告人向大会作各项议案的报告;
2、股东发言、提问;
3、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计票并由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5、董事会秘书宣布大会决议;
6、参会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处理。
九、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按秩序投入表决箱,大会秘书处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
议案二: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议案三: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
议案四: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5
议案五: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7
议案六: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9
议案七: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4
议案八: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7
议案九: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43
议案十: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6
议案一:关于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2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5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6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建议或者质询;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份;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或者质询;
会计报告;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六)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提出查阅前7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以提供。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8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