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9:21:49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509,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0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030,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0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8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2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7,1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8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47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4%。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407,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弃权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5%;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2%;弃权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雷翔、赵成、莫海量、徐洪涛、唐歌、钟毅、吴广意、李嘉、杨广强。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关联股东雷翔、赵成、莫海量、钟毅、吴广意、李嘉的一致行动人何新、费卫东在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均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39,920,585 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7%;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8%;弃权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6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7%;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8%;弃权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斐玥、房可
3、结论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