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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昌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8:36:44

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09 月 13 日上午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09 月 13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1321 会
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2,785,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58.417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2,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285,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93%。
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285,1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285,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893%。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3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2%;反对 145,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670%;反对 145,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8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6%。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61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4%;反对 160,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9%;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16%;反对 160,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9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范雨婷律师、侯珊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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