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3 17:03:4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9 月13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
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 509 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政纲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02 人,代表股份
114,4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14,0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3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人,代表股份 30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人,代表股份
30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30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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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第 1 项属于普通决议,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第 1 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投票情况应予单独统计,并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2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
对 11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弃权 3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79%;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74%;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