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6:17:09
证券代码: 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4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删除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5 新增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6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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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
8 新增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9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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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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