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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9-09 19:45:43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优化公司 ESG 管理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ESG 战略、政策和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公司战略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关于 ESG 事宜
1. 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工作体系、ESG 绩效考核机制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
公司发展的 ESG 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3. 关注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评级等外部机构对公司 ESG 管理和实践的意见、反
馈、报告,适时进行回应;
4. 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保证各利益相关方获取及时、透明的 ESG 相关信息;
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组织 ESG 相关的工作成果报告与绩效数据等资料的整理,经统计、计算、汇总后进行上报。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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