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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09 18:56:0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4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9,572,6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2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640,6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932,0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0%;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132,9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两项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敏
承办律师:
李妍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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