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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7:56:1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负责同益中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跟踪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同益中签订保荐协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议,协议已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同益中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3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相关当
4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等事项。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同益中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对
同益中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益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益中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公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公司
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的内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同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益中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事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前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同益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 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10 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发生上市公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及时向上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其控股
11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及其控股
12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承诺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
13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查,同益中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重大事项或公共媒体相关报道与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14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未发生相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 关情形。
《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同益中未发生相
15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关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若公
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能持续创新迭代等,将可能影响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二)经营风险
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行业风险
国内外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企业较多、扩产迅速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市场竞争形势日趋严峻,未来如果市场供给关系发生变化,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研发、产品性能、产品种类、客户服务和成本等方面保持优势,可能对公司市场竞争产生压力,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增长。
(四)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五)财务风险
由于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因此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外汇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无。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 年 1-6 月,同益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期末相比上
年末增减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25,723.07 122,948.42 2.26
东的净资产
总资产 153,450.17 145,286.65 5.62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6 月 本报告期相比上年
同期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25,447.04 38,982.58 -34.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4,710.19 9,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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