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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东峰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7:26:16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7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 7 名(其中:不存在董事委托出席的情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5 名),不存在董事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名优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因公司近期股价已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即 3.10 元/股(向上取整保留两位小数),当前的股价已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为充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树立企业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按上限3.9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722,64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9%;按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按上限 3.9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5,445,292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38%。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93 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九)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通知
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提请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计划;
(2)在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办理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包括回购的时点、价格和数量等具体事宜;
(5)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并完成相关的程序;
(6)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包括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在内的相关登记手续;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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