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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06 17:31:44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九月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
中国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 3 段 1 号 IFS 国际金融中心 1 号办公大楼 38 层
电话:86-28-85901268 传真:86-28-85901532
网址:www.huiyelaw.com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瑞奇智造、公司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案)》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
止的时间段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 指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办法》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声明与假设
致: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或口头陈述做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二、假设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暨本所律师系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且除非另有说明,自资料、信息提供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事情、变化或者情势导致本所无法依赖该等资料、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情况或其他影响前述文件的法律效力或影响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安排。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汇蓉律字【2024】第 5801 号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1、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监事会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下列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居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1 新公司法生效后将原来“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统称为“股东会”,但本法律意见书沿用“股东大会”表述。下同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同时,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五)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5 日为授权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45 万份股票期权。
(六)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本次激
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七)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均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的授权日。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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