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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04 16:06: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慧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傲尘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7 号)批准,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鹏科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8.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99,557,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8,897,892.9(不含税金额)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10,659,607.10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己与公司签订《上海康鹏科技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之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己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等方式,了解康鹏科技经营情况,
对康鹏科技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在持续督导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在持续督导
5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期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康鹏科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督促康鹏科技依照相关规定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康鹏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康鹏科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行
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康鹏科技严格执行信息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保荐机构对康鹏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券交易所报告。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4 年 8 月,因重大事项披露延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康鹏科技及董事会秘书杨重博被上海
11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证券交易所予以口头警示,具体内容参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见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二、保荐机构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
予以纠正。 况”。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康鹏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康
13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鹏科技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14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未发生相关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15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不存在需要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康鹏科技按照规定持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发现的问题
2023 年 6 月 5 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诉五矿信托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案进行立案,2023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立案。前述案件已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5
日、2024 年 4 月 10 日结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披露诉讼结果,信息披
露不及时。2024 年 8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杨重博予以口头警示。
(二)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本次违规事项,并
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信息披露
专项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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