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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03 19:13:40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168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168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7 人、代表股份 189,699,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0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88,594,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1,1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 电话:0532-83899607
总数的 0.2570%。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321,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005%;反对 3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23%;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580,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59%;反对 3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28%;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13%。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黎峰先生
4 电话:0532-83899607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8,87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7,57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21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张文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8,90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7,6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21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许明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6,34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5,04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1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 黄绪涛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630,93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89,6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07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 鲁效停先生
5 电话:0532-83899607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4,34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3,04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0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孙文刚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616,35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75,05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68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2 蒋灵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632,99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91,69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13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3 耿玉水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6,33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5,0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1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 电话:0532-83899607
4.01 高寅雪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630,9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89,65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07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02 丁强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 188,598,34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857,04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19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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