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02 18:18:0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审慎的判断,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陈蜀康先生、邵长伟先生、孙红云女士、郭廷会先生、张羽超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拟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张茜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蜀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邵长伟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红云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郭廷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羽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张茜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提名委员会:杨向宏(主任委员)
朱斌、陈蜀康、吴粒、陶胜洋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