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30 16:29:45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
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者买卖公
司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定义见《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触及《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
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4 月)》同时废止。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