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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临2024-04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5:31:55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因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连续聘用华信的年限已达到国资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轮换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变更。公司已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
伙企业。众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众华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5 人,注
册会计师共 35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 人。
众华 2023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8,278.95 万元,审计
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5,825.2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5,981.91万元。
众华上年度(2023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2 家,审计收费总
额为人民币 9,062.18 万元。众华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众华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宜宾同行业客户共 1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购买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对雅博科技
的偿付义务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相关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 1 案中判决众华对圣莱达
的偿付义务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有 3 名原告起诉
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有 1 名原告起诉
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相关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5.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有 158 名原告起诉
刚泰控股时连带起诉众华,经法院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众华在相关诉讼案件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诚信记录
众华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4 次、未受到刑事
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1 次(涉及 2 人)和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涉及 20 人),未
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四)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 戎凯宇,199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明,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近三年签署 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4 年成为本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复核人: 朱依君,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戎凯宇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明先
生及质量复核合伙人朱依君女士最近 3 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确定。公司拟就 2024 年度审计项目向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3.10 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华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华信为公司服务年限已超过 8 年,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 2024 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53.10 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 2024 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53.1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33.1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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