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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时间:2024-08-28 23:54:27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丰明源”)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激励对象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以 2024 年 8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8.28 元/股,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18.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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