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中广天择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7:30:17
证券代码:603721 证券简称:中广天择 公告编号:2024-025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为准);同时结合《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项。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经营范围增加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后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加和《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公司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围为: 范围为: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
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 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
原条款 修订为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许可证件为准)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纪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 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互联网直播 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互联网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 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置景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除依法须 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文化用品设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备出租;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
经营活动) 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会议及展
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原条款 修订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提起诉讼。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大会: 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为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1/3 时;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
于 3%。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