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7:02:31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2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22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495.91 万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 43,583.0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汇入本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83.0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
2、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3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坐扣
承销和保荐费用 396.23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9,603.7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
泰君安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
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66.51 万元(不含税)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37.2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4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42,000.00
项目投入 B1 47,479.9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5,513.29
项目投入 C1 26.05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0.38
项目投入 D1=B1+C1 47,505.9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513.67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7.7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0.65
差异[注] G=E-F 7.05
差异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 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 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公司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605689193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1105049119000031409账户、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1154100000005809账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1001210000001208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406040100100088505账户)
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7.0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9,337.26
项目投入 B1 26,622.35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7.05
项目投入 C1 2,741.1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0.56
项目投入 D1=B1+C1 29,363.4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7.61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1.38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38
差异 G=E-F 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2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