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5:56:48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20%股权
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沪加评报字(2024)第 0285 号
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01 日
目 录
声 明......1
摘 要......3
正 文......9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9
二、评估目的......1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3
四、价值类型......17
五、评估基准日......17
六、评估依据......18
七、评估方法......2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30
九、评估假设......31
十、评估结论......3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3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4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42
附 件......44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在过去、现时和将来都没有利益关系;与有关当事方及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和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估资产价值所做的分析、判断受本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约束,评估结论仅在这些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为了合理地正确使用本评估报告,我们敬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密切关注本报告的“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十)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本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委估资产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我们不会为当事人的决策承担责任。我们敬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仅在本报告载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并且不应该被认为是委估资产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一)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质量和使用、保养状况,未触及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未受委托对它们的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资产评估机构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2 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20%股权
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沪加评报字(2024)第 0285 号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委托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三、被评估单位: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四、评估目的:股权收购
五、评估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六、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八、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选取资产基础法。
九、评估结论:经评估,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9,866,127.71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捌拾陆万陆仟壹佰贰拾柒元柒角壹分,评估增值 10,385,149.01 元,增值率 14.95%。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7,059.33 7,151.47 92.15 1.31
非流动资产 7,546.90 8,494.84 947.95 12.56
其中:固定资产净额 5,156.74 5,547.13 390.39 7.57
在建工程净额 313.27 -313.27 -100.00
无形资产净额 1,841.92 2,680.75 838.83 45.54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4.96 266.96 32.00 13.62
资产总计 14,606.22 15,646.32 1,040.09 7.12
流动负债 7,628.81 7,630.39 1.58 0.02
非流动负债 29.31 29.31
负债总计 7,658.12 7,659.70 1.58 0.02
所有者权益 6,948.10 7,986.61 1,038.51 14.95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
十一、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应收账款评估事项
涉及诉讼并已判决的应收款项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欠款单位名称(结算对象) 业务内容 发生日期 账面价值
湖北智轩科技有限公司 售大巴空调款 2017/07 275,548.50
湖北东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售小车空调款 2021/07 757,625.87
(1)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8 日,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与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民事一审,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下达(2019)鄂 1182 民初 33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松芝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 275,548.5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 年 8 月 20 日,湖北智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
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9)鄂 1182 民初 3388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二审诉讼被驳回,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鄂11 民终 17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评估基准日该笔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为 275,548.50 元,根据上述情况,由于该笔款项涉及时间久远,且湖北智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较多诉讼及失信事项,管理层预计该笔款项几乎不可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