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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18:31:51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七)广告、媒体、报刊(道)或其他宣传材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八)邮寄资料。
(九)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公司可以安排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一)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在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的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证券管理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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