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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8:30:18

证券代码:301176 证券简称:逸豪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0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战略部署和经营工作安排,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进行任免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剑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完善公司经营班子等考量,张剑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
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张剑萌先生辞任后其仍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剑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684,078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3.95%,通过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88,022,9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2.06%、通过香港逸源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720,16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3%,后续张剑萌先生将继续遵守股份变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的承诺。

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 LIU LEI(刘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继续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聘任刘选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 PCB 事业部总经理、聘任吴珊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LIU LEI(刘磊)先生
董事、财务总监:曾小娥女士
副总经理:陆峰先生
副总经理:张健君先生
副总经理:刘选吉先生
副总经理:吴珊华女士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附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LIU LEI(刘磊)先生
出生于 1985 年,澳大利亚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2011 年 9 月至今,任香港逸源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LIU LEI(刘磊)先生通过香港逸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 1,080,24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4%。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剑萌之外甥。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2、刘选吉先生
出生于 1978 年,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2007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吉安满坤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10 月任江西威尔高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泰和电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副总经理;2020 年 4月至今任公司 PCB
事业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选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3、吴珊华女士
出生于 1981 年,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2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吴珊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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