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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50: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科通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东平、汤勇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03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5 号)批复,武汉中科通达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达”、“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20.3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01.3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
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
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公司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 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督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 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
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
则下的各项义务。 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
完整、及时、公平。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
实,具有可理解性。 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 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
重要信息。 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
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
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露。 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 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 息披露。
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
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 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 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
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 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准确、完整。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
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
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督促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
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
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项。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
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
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
意见并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 项。
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
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
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
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
见并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项。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
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
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 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
司的影响等情况。 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 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监管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
2024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2 月 5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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