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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4-08-26 20:25:4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元证券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国元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理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和信息,统一按规定办理上述个人信息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股票的披露情况。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所报告。
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 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
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数。 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更。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删除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不得转让: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1 年内;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离职后半年内;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的;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未满六个月的;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告前十五日内;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披露之日;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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